评价报告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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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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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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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滁州市天长市郑集镇 |
联系人 |
张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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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2025年度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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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为安全合理开发矿产资源,实现资源优化配置,2015年7月,原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安徽省滁州市矿业权设置方案》部署,对原天长市郑集采石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东釜山玄武岩矿(原采矿许可证号:C3411812010117120082629)、原天长市郑集镇浮山采石厂持有的天长市釜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原采矿许可证号:C3411812010117120082624)两个采矿权进行整合,重新设置天长市郑集浮山建筑用玄武岩矿采矿权。 2018年7月,依据天长市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对上一次设置的采矿权范围进行调整,扩大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规模和开采规模,以满足集约节约开采要求。2018年8月江苏省地质矿产局第五地质大队编制的《安徽省天长市郑集浮山建筑用玄武岩矿矿权整合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通过由原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并下达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该方案按照230万t/年的生产规模进行编制。2022年2月21日,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整合后的安徽省天长市郑集浮山建筑用玄武岩矿矿权整合区采矿权。2025年3月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目前目前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的相关规定,为了检测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和职业病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相关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特委托中钢集团马鞍山矿山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天长市天岩矿业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度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并提供评价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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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项目人员名单 |
石聪(皖05J2023099;A01(P)21083116)、付学好(皖05J2023098;A01(P)21083115)、胡志(A01(P)15101313)、孙德俊(皖05P2023128)、潘聪(皖05P2023129)、张广安(皖05P2023123;皖05J2025143)、王冰星(A01(P)21083114)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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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及时间 |
张广安、孙德俊 2025年11月3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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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采样人员及时间 |
张广安、石聪、孙德俊; 2025年11月10日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新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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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人员及时间 |
刘欠2025年11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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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噪声、夏季高温、矽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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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结论: (1)粉尘接触浓度检测结果、评价本项目破碎机工和清灰工接触粉尘浓度的 40h 时间加权浓度超过规定的接触限值,不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在破碎站运行过程中破碎站内的粉尘浓度较高,应加强破碎站的防尘措施,同时破碎机工和清灰工在破碎站作业时应佩戴防尘口罩注意防尘。其余岗位接触粉尘的 40h 时间加权浓度和短时接触浓度均未超出限值要求。 (2)噪声检测结果、评价 本项目除潜孔钻工和破碎机工接触噪声的40h等效声级超标外,其余岗位均未超标,符合国家现行职业卫生标准。潜孔钻工在钻孔过程中由于设备无驾驶室,导致接触噪声超标;破碎站各生产设备依据功能不同分布在厂房各区域内,但受工艺条件所限,各区域之间未采取物理隔声措施,不同声源间的噪声存在叠加作用,导致破碎机工巡检时接触到高噪声场所,使得接触噪声强度超出标准限值要求。目前单位针对噪声超标岗位人员主要依靠佩戴耳塞进行噪声防护,潜孔钻工和破碎机工佩戴防护耳塞后,实际接触噪声基本可以满足防噪要求,单位需要继续落实对现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巡查和督促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 (3)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21版)》(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规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为“严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粉尘、噪声、夏季高温。 建议: (1)由于破碎站运行时粉尘和噪声均处于超标状态,建议加强破碎站的清扫。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对各防护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确保防护设施时刻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同时在清灰过程中增加移动式雾炮机,在洒水抑尘清灰的基础上进一步抑制粉尘的扬尘,降低粉尘对人体的危害;作业过程中严格要求劳动人员规范佩戴好防护用品,降低职业危害。 (2)单位应与外协单位、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中,加入职业健康管理内容(应涉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等),禁止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外协单位。同时,应要求客户单位严禁将运输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和条件的运输单位。 (3)建议公司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劳动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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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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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出报告时间202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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